(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洪宽、金锦发与包宝怀、缪满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洪宽,金锦发,包宝怀,缪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宽。申请执行人金锦发。被执行人包宝怀。被执行人缪满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134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满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缪满丹在建设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存款21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可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