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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洪宽、金锦发与包宝怀、缪满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洪宽,金锦发,包宝怀,缪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宽。申请执行人金锦发。被执行人包宝怀。被执行人缪满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134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满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缪满丹在建设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存款21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可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