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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罗某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3月29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辩护人余成龙、李世勇,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11月15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城口县葛城街道。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11月16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78年2月17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城口县复兴街道。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城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六、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七、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