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龚佑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6号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承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佑成,男,汉族,1943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北京晨隆佳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3号133室。法定代表人龚佑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法定代表人龚佑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龚佑成、北京晨隆佳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泸仲字第76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龚佑成、北京晨隆佳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龚佑成、北京晨隆佳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字第76号裁决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剑审 判 员 李平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