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学忠与路笑、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忠,路笑,蒋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蒋学忠。被告:路笑。委托代理人:许付桂,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忠诉被告路笑、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蒋学忠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