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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学忠与路笑、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忠,路笑,蒋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蒋学忠。被告:路笑。委托代理人:许付桂,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忠诉被告路笑、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蒋学忠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