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二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武二生,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晋中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二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73263.9元。武二生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武二生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改造累计分14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武二生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5年1月、2015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3次。本院认为,罪犯武二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二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