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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孙昌勇、王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4915号原告:张宏伟,男。被告:孙昌勇,男。被告:王德奎,男。原告张宏伟诉被告孙昌勇、王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昌勇、王德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孙昌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王德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被告孙昌勇未给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昌勇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被告王德奎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孙昌勇向原告张宏伟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孙昌勇欠张宏伟2万元正,2015年1月1日前付1万元,剩下1万2016年1月1日前付清。2014年9月3日。孙昌勇担保人王德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昌勇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王德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昌勇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德奎提供保证担保,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欠条中,对被告王德奎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德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昌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宏伟借款20000元,被告王德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王德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昌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