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允席与何志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允席,何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黄允席,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何志彬,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培力与被执行人何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志彬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浔埔社区新村A区临海三园安置房玫瑰园三层三号(303)室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案件(2013)丰执行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黄培力案委托拍卖分配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允席分配得款146829元,因拍卖款不足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培力的借款本息,尚有借款153171元未能执结。另,又因查无被执行人何志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允席在本院执行询问笔录中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暂查无被执行人何志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黄允席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行字第1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