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与吴仁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住所地武夷山市。被告吴仁宝,男,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与被告吴仁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以被告吴仁宝已付清中介费,双方再无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夷山市惠明中介所负担。审判员陈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