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裴廷尧、周乃镇与赵健、张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廷尧,周乃镇,赵健,张华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裴廷尧,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政府公务员。原告周乃镇,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延光,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健,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张华月,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文广,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国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职员。原告裴廷尧、周乃镇与被告赵健、张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裴廷尧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廷尧及委托代理人刘延光,被告张华月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廷尧、周乃镇诉称:2015年2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赵健驾驶张华月所有的车牌号黑A019**号白色途观小型汽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灵江路口,与裴廷尧驾驶周乃镇所有的车牌号黑ABC2**号黑色现代小型汽车相撞,赵健自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同意在4S店为裴廷尧修车。双方便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路241号的哈尔滨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技术人员初步估算修理费约3万元,赵健同意拿钱,但离开后就手机关机。现诉请判令赵健、张华月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26800元。张华月辩称:车辆肇事不是张华月造成。张华月去车库看车,发现车没有了,给赵健打电话,赵健说车辆在维修,到修理厂看到车辆确实在维修。车辆是张华月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赵健开出去的。同意赔偿,但要求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车辆维修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赵健未答辩。裴廷尧、周乃镇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协议书。证明赵健驾驶黑A019**号白色大众途观牌小型汽车与裴廷尧驾驶的黑ABC2**号现代牌小型汽车相撞,赵健承认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意负责在4S店修车。证据二、车辆行驶证。证明黑A019**号白色小型汽车所有权人是张华月。证据三、维修委托书、发票。证明周乃镇所有的黑ABC2**号现代牌小型汽车在哈尔滨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26853元。张华月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协议书是裴廷尧与赵健签订,赵健未到庭,张华月对具体情况不了解。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无法确定,要求对车辆哪个部位受损进行司法鉴定。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张华月,其他无异议。张华月、赵健未举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赵健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协议书予以采信。张华月对其车辆行驶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维修委托书、发票与协议书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黑A019**号白色途观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张华月。黑ABC2**号黑色现代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周乃镇。2015年2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赵健驾驶黑A019**号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灵江路口,与裴廷尧驾驶的黑ABC2**号车辆相撞。双方于事故现场签订协议书,赵健自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同意在4S店为裴廷尧修车。当日,赵健叫拖车将黑ABC2**号受损车辆送至哈尔滨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裴廷尧支付车辆维修费26853元,该费用赵健未予赔偿。庭审过程中,张华月表示同意对裴廷尧的车损进行赔付,赔付后向赵健另行主张。本院认为:赵健与裴廷尧达成的事故责任及车辆维修费用承担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健应当依照协议进行赔偿。裴廷尧、周乃镇主张赵健、张华月赔偿车辆维修费26800元,张华月同意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张华月主张车辆受损部位应进行司法鉴定,因车辆已修复完毕,维修或更换的部位即为受损的部分,无再行鉴定的必要,故张华月的鉴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赵健赔偿原告裴廷尧、周乃镇车辆维修费26850元;二、被告张华月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74元(案件受理费470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健负担(此款原告裴廷尧已预交,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赵健给付原告裴廷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长员 雷 ���民陪审员揣莉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鑫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