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边艳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边艳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联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边艳霞,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边艳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晓森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