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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孟庆银与张又文、王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银,张又文,王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6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银,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又文(曾用名张庆山),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秀,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银与被执行人张又文、王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庆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7月31日被执行人王玉秀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