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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泊头市双河环保机械厂与姚玉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泊头市双河环保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桑志亮被告姚玉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双河环保机械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马春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