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贩毒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贾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襄阳中刑指字第9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财旺宾馆房间内,将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卖给周某,周将毒品吸食。2014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又在财旺宾馆房间内,卖给汪某某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汪某某将毒品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某庭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方传昌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利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