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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强与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陈思,女,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滦县新城建华大街001号。法定代表人:杨沛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宝一,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丽娟,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解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郑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