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周明弟。本院在执行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周明弟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6629.5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