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彬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001号罪犯陈彬,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玉区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2012年6月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陈彬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155.84分。另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亲属1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本案���理期间,经本院核实,被害人亲属认为该犯亲属通过找关系使原判量刑太轻,伤心事都没有过去就让凶手出狱不服,表示不同意该犯假释。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综合改造表现、奖励分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本院对被害人亲属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能认罪服法,刑期已过半,也赔偿了被害人适当的经济损失,具备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但本案属于邻里之间伤害致死的刑事纠纷案件,经本院核实,被害人亲属至今实际上没有完全原谅罪犯陈彬之前所犯下的罪行,而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认为该犯假释后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因此,该犯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彬不予以假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