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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福罗诉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罗,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47-1号原告白福罗,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西延段庞大汽车文化园林广场华晨中华汽车4S店。负责人马存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洋,男,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冻结。后双方自行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双方同时向本院申请解封已查封被告名下车辆。本院经审查,本案查封财产解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晋BAFX**越野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