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亚玲,化名李秀红,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07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亚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亚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郑亚玲与购毒人员余某相约去至本市越秀区大德路惠行东街湘香士多店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余某,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亚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及案发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六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郑亚玲的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被告人郑亚玲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余某、廖某、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郑亚玲的供述及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2278号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亚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亚玲曾因犯贩���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亚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亚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亚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4克、作案工具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