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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金松山与丁彩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山,丁彩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金松山,男,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张东哲,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丁彩淑,女,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元春燕,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山诉被告丁彩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松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松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锡哲审 判 员  金哲锋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