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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曾志生与欧锡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生,欧锡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29号原告:曾志生,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欧锡威,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生诉被告欧锡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志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志生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明人民陪审员  蔡郁华人民陪审员  许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