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春坡与石慧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坡,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77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坡,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慧,女,1986年8月6日出生。王春坡与石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春坡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慧按照民事判决书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春坡探视婚生子王XX。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探视人王XX一直跟随被执行人石慧的父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生活,具体生活地址不明。本院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春坡未果,本院依法向其提供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第二小学宿舍邮寄传票,申请执行人王春坡拒收。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探视人王XX的下落,申请执行人王春坡亦未能提供,故本案不具备探视条件。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探视权的实现,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助、配合。现申请执行人王春坡未能提供被探视人王XX的下落;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探视人王XX的下落,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55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春坡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石慧具备协助探视的条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石慧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凡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