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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孔某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万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某。上诉人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1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孔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已经在武安市法院起诉立案后将户口迁往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南旺村,不能影响案件的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武安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某提供了峰峰矿区大社镇南旺村委会2015年8月12日证明,证明万某与其村村民王海波于2014年1月居住在一起,组建成新的家庭。故原审认为被告万某的住所地在邯郸市峰峰矿区并在该地居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