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宣听、刘可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昌栈。被执行人陈宣听。被执行人刘可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01896.00元;二、负担执行费14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被司法拘留十五天,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查封,目前未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宣听已司法拘留十五天,被查封的车辆目前未实际扣押,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宣听、刘可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