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赵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国,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0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国。被执行人赵博。关于王云国与赵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赵博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博系武汉铁路局武昌客车车辆段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博工资收入总计82530元,每月扣留、提取数额及扣留、提取期限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