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大勇与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蒋大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柯山路城南国土资源所三楼。法定代表人孔振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震波,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大勇,淮安市清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大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浦商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震波、被上诉人蒋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上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