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文安县林汇板厂与四川竟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文安县林汇板厂。经营者王锡敏。委托代理人雷大学,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竟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林汇板厂与被告四川竟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林汇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