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振贵与李雪,何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贵,李雪,何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李振贵。被告李雪。被告何华康。本院在审理李振贵诉被告李雪、何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宛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