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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16947440-4。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74896570-X。法定代表人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0元,减半收取8285元,由原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杨审 判 员  孔 峰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