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毛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长  靳英丽审判员  闫铁锁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