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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谭丙祥、何邦勇与成都市华泽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丙祥,何邦勇,成都市华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谭丙祥,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何邦勇,男,汉族,1950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华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远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茜,女,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丙祥、何邦勇与被告成都市华泽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丙祥、何邦勇于2015年8月1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丙祥、何邦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丙祥、何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由原告谭丙祥、何邦勇负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王 越人民陪审员 李福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