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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峨眉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峨眉山市龙池镇,住峨眉山市绥山镇。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罗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17日,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卢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查获38.68克冰毒。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罗永俊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北路330号附1号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陈某、罗某等三人吸食冰毒,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查获了38.68克疑似冰毒。经鉴定,从被扣押38.68克疑似冰毒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现场检测,三吸毒人员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峨眉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由来及立案情况。2、峨眉山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徐某的人口信息情况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峨眉山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起诉书所指控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8日中午14时许,在我租住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北路330号附1号6栋2单元3-2号房间内我容留卢某某、陈某、罗某等三人吸食冰毒,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查获38.68克疑似冰毒。5、证人卢某某、陈某、罗某等人的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8日中午14时许,在徐某租住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北路330号附1号6栋2单元3-2号房间内,容留三人吸食冰毒,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查获了相关疑似冰毒。经现场检测,三吸毒人员呈阳性。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8.6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杰人民陪审员  张全兴人民陪审员  朱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