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淮北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淮北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