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孟君与郑欢欢、罗兆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君,郑欢欢,罗兆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345号原告王孟君,男,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郑欢欢,女,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罗兆东,男,住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孟君诉被告郑欢欢、罗兆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孟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君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谭雅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