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叶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县田洋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