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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淑仁与王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仁,王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94-1号申请执行人:徐淑仁,男。被执行人:王黎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黎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黎明于2015年6月4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黎明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