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军与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周军,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巴特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