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志勇与赵俊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勇,赵俊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勇,农民。被执行人:赵俊歌,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志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俊歌偿还原告赵志勇借款24000元及利息,赵俊歌负担受理费405元。)申请执行赵俊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俊歌交纳案款23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俊歌尚欠申请人赵志勇借款1000元及利息(另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俊歌已交纳案款23000元,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南审判员 闭天平审判员 罗扬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十六条第一款……(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