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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灿平与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灿平,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熊灿平。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C-207。法定代表人朱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海祥,该公司工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灿平与被告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灿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灿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