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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钊文,岑宝壮,岑俐佑,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郑钊文。v被执行人岑宝壮,被执行人岑俐佑,被执行人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郑钊文申请执行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岑俐佑、岑宝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