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与被告李X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拜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某某街某某委。被告李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某某街X委,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198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某乙,现已成年。被告李某甲于199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被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6月25日结婚的事实;2、2015年4月13日拜泉县拜泉镇光辉社区出具介绍信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居住拜泉县拜泉镇红卫街一委1组,属拜泉县拜泉镇光辉社区,该社区证实被告李某甲自1999年3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李某乙证言一份,证实李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儿子,现已成年,其父亲李某甲于199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就原告李某提交证据1、2、3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李某提交证据1、2、3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8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某乙(1990年5月28日出生),现已成年。被告李某甲于199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李某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李某甲于1999年3月离家、无下落达16年之久,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某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冬审 判 员 谢 冰人民陪审员 陈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