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与岫岩食品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岫岩食品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82号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尚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岫岩食品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食品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作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