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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张国赛、夏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张国赛,夏圣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6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责人:楼巧云。委托代理人:徐芸。被告:张国赛。被告:夏圣武。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张国赛、夏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