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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章福与林茂盛、蓝淑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章福,林茂盛,蓝淑惠,漳州市龙文区茂盛水泥砖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异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章福,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茂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蓝淑惠,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茂盛水泥砖加工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龙文区蓝田镇湘桥村。经营者林茂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2015)文执行字第271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张章福以被申请人蓝淑惠系被执行人林茂盛的配偶,应当对林茂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林茂盛的配偶蓝淑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茂盛与蓝淑惠于200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茂盛水泥砖加工场、林茂盛分别于2013年6月6日、6月15日、9月1日、9月9日、10月16日各向申请人张章福借款100000元、100000元、60000元、150000元、10000元,并于当日各出具借条一张给申请人张章福收执。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茂盛水泥砖加工场、林茂盛尚欠申请人张章福450000元,应于2015年7月20日、8月15、8月30日分别偿还申请人张章福借款80000元、70000元、50000元、余款2500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止分别每月的30日前各支付50000元申请人张章福。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张章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茂盛水泥砖加工场、林茂盛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茂盛与被申请人蓝淑惠系夫妻关系。作为被执行人林茂盛配偶的蓝淑惠,应当对被执行人林茂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张章福申请追加蓝淑惠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蓝淑惠为本院(2015)文执行字第271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发审判员  王井根审判员  杨宝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