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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小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贵欣,姜彩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字第89号原告高贵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被告姜彩锋,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