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铃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铃,刘文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803号申请执行人白铃,女。被执行人刘文信,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信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信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四百元及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信名下应负担的评估费五千二百九十一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信名下应负担的执行费一万八千八百九十六元九角一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文信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