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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方林与沈见、姜林、第三人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林,沈见,姜林,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13-1号原告刘方林,男。委托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见,男。被告姜林,男。第三人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林与被告沈见、姜林、第三人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挂靠在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号、车牌号为鲁×××××挂车辆一辆。并提供张爱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爱丽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挂靠在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号、鲁×××××挂车辆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爱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号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