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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勇本忠与姜晓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本忠,姜晓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勇本忠,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邓锐,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艳,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勇本忠与被告姜晓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勇本忠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勇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