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文旭与杨爱荣、尹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荣,王文旭,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荣,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旭,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水,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现在安徽省宣城市宝丰戒毒所戒毒。上诉人杨爱荣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旭、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爱荣于2015年8月1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爱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爱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上诉人杨爱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江 韵代理审判员 许德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