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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督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双宾与XX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督字第38号申请人刘双宾。被申请人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双宾与被申请人XX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双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双宾的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双宾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坦。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