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富伟包装有限公司与钱雪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富伟包装有限公司,钱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富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钱雪根。本院在执行嘉兴市富伟包装有限公司与钱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钱雪根银行存款25837.86元。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83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5837.8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